本规范由 ASTM F15 消费品委员会下属 F15.16「高脚椅、悬挂椅与可扩展围栏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现行版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批准、2022 年 1 月发布,替代上一版 F404-20(DOI:10.1520/F0404-21,最初批准于 1975 年)。标准覆盖供 3 岁以下儿童使用、座面距地面 超过 15 in.(38.1 cm)且用于喂食/就餐的高脚椅,以及用转换套件把其他产品改装成的高脚椅,规定了性能要求、试验方法与标识要求。本文所有数值均取自标准正文(英寸-磅制为标准单位,括号内为仅作参考的 SI 换算),插图均为标准原图;具体送检请以实验室持有的正式发行版文本为准。
本消费者安全规范规定了高脚椅,以及用高脚椅转换套件结合其他产品的部件所构成的高脚椅的性能要求与试验方法,以确保其令人满意地工作。
旨在减少儿童因高脚椅的正常使用以及合理可预见的误用或滥用而遭受的伤害。NOTE 1 明确:本规范无意解决大龄儿童与高脚椅内儿童的相互作用导致的事故,也不涉及 3 岁以上人员的滥用与误用所致事故。
在本规范批准日之后生产的任何高脚椅或转换套件,除非符合本规范全部要求,否则不得通过标签或其他方式声明符合本规范。
以英寸-磅制给出的数值为标准值;括号内的 SI 单位数值仅为数学换算、仅供参考,不视为标准值。
仅针对第 7 章试验方法部分:本规范不声称解决与其使用相关的所有安全问题,建立适当的安全/健康/环境作业规范并判定法规限值适用性是使用者的责任。
联邦法规:16 CFR Part 1227(婴儿车与折叠式婴儿车安全标准)、16 CFR 1303(含铅涂料及带铅涂料的某些消费品禁令)、16 CFR 1500(危险物质法法规,含 1500.48 玩具尖点判定、1500.49 玩具金属/玻璃锐边判定)、16 CFR 1501(3 岁以下儿童玩具及用品的小零件窒息/吸入/咽入危害识别方法)。
ANSI 标准:Z535.1(安全色)、Z535.4(产品安全标志与标签)、Z535.6(产品手册/说明及其他配套材料中的产品安全信息)。
其他参考:CAMI Infant Dummy Mark II 17.5 lb(7.9 kg)、CAMI Newborn Dummy 7.5 lb(3.4 kg)。
3.1.2 醒目(conspicuous):当高脚椅处于所有制造商推荐使用位置且有人乘坐时,站在高脚椅附近任一位置可见,但不必从所有位置可见。
3.1.3 双动释放系统(double action release):需要两个连续动作(第一个须保持的同时执行第二个),或两个独立且同步的动作,才能完全释放的机构。
3.1.6 前躯干支撑(front torso support):横跨座面、作为限制乘坐者躯干前移的主要屏障,移除餐盘后在前方形成完全或部分封闭开口的构件。
3.1.9 关键结构件(key structural elements):座组件、腿组件、基座组件等子总成,或脚踏、稳定杆、前躯干支撑、被动档跨等用于支撑乘坐者体重的单个部件。
3.1.16 保护性部件(protective component):用于防止尖边、尖点,或手指/脚趾卡陷的部件(如护帽、护套、护塞)。
3.1.17 凸起(protrusion):高于相邻表面的刚性突出物。
3.1.18 凸起评估区(protrusion evaluation zone):高脚椅基座后角外平面、距后平面与侧平面交线 2 in.(50.8 mm)以内、且位于地面以上 12 in.(305 mm)至 17 in.(432 mm)之间的区域。见图 1。
3.1.24 顶角(top corner):凸起上表面由两个相交面(夹角小于 180°)构成的顶边。见图 2。
3.1.25 盘闩释放机构(tray latch release mechanism):用于释放将餐盘固定到高脚椅或某一调节位置的闩锁的机构。


4.2 高脚椅须按制造商说明完全装配(另有说明者除外)。
4.3 制造后 48 h 内不得进行任何试验。
4.4 被测产品须在 73 °F ± 9 °F(23 °C ± 5 °C)的环境中至少放置 1 h,且试验在该温度范围内进行。
5.2 单独销售或随产品附带的转换套件,须随套件(或其中之一包装)包含改装成高脚椅所需全部部件。
5.3 用转换套件把高脚椅改装成落在本规范范围外的另一 ASTM 标准下的产品时,须符合该标准的适用要求。
5.4 高脚椅连同其任何附件(制造商为高脚椅特定型号提供、按说明安装于推荐使用位置)使用时,须符合本规范要求。NOTE 3:仅用于把高脚椅转换成另一种产品、按制造商说明不属高脚椅模式的附件可豁免。
针对高脚椅跌倒召回中涉及的螺纹紧固件问题而新增:
5.5.1.2 任何高脚椅不得要求消费者用木螺钉或自攻螺钉直接拧入木件来装配关键结构件。
5.5.1.3 工厂装配中,若木螺钉作为第二道连接手段,或配有锁紧垫圈、胶水或其他防松脱措施,则允许用于关键结构件。
5.5.1.4 金属嵌件(带外螺纹木螺钉、内螺纹机螺钉)用于固定关键结构件时,须胶合或其他方式防松脱。
5.5.2 固定关键结构件、拧入金属件的金属螺纹紧固件(自攻/机螺钉)须有锁紧垫圈、自锁螺母或其他防松脱措施。
5.7 试验前,以及因本规范试验而脱落的,均不得有 16 CFR 1501 定义的小零件。
5.8 施加任何试验方法前,任何外露木件须光滑、无木刺。
任何可折叠单元须有闩锁/锁紧装置或其他防止意外折叠的 provision;按 7.1 试验时须保持在推荐使用位置,若设计有闩锁/锁紧装置,该装置试验后须保持接合且可操作。
5.10.2 直接热印/热转印/印刷/烙印在产品表面的警示语句按 7.9.4 试验后须为永久性。
5.10.3 非纸质标签按 7.9.5 试验时不得脱落小零件。
贯穿任何刚性材料壁厚 小于 0.375 in.(9.53 mm)且能插入 0.210 in.(5.33 mm)直径杆的孔或槽,还须能插入 0.375 in.(9.53 mm)直径杆;若其被另一刚性表面限制深度至最大 0.375 in.(9.53 mm),则允许存在(见图 3)。须在全部推荐使用位置评估。

5.13 产品上所有涂料与表面涂层须符合 16 CFR 1303。
5.14 产品须符合《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的适用要求。
若儿童能用拇指与食指或牙齿抓住保护性部件,或该部件与相邻母体部件间间隙 ≥0.04 in.(1.0 mm),则该部件按 7.2 试验时不得被移除。须评估乘坐儿童可及及环绕高脚椅任何位置可及的保护性部件。
所有可拆卸餐盘与前躯干支撑按 7.3 跌落试验后,相对椅子须仍具功能性,且不得出现尖点、锐边或小零件。可用手(无需工具)从椅上拆下的餐盘/前躯干支撑视为「可拆卸」。
按 7.4 与 7.5 试验时,餐盘或前躯干支撑不得从其原始调节位置脱离或移位。不充当前躯干支撑的部件(如餐盘、餐盘内衬、零食盘)豁免。
按 7.6 试验时,椅子须能承受静载而不产生本规范界定的任何危险状况。
稳定性按使用位置分两类,阈值如下:
· 前向与侧向稳定性:按 7.7.2.4–7.7.2.6 设置与试验时不得倾翻。
· 后向稳定性:按 7.7.2.6–7.7.2.7 试验时,后向稳定性指数(Rearward Stability Index)须 ≥ 50。
6.5.2 不能独坐或 ≤20 lb(9.1 kg)婴儿的使用位置:在最不利位置按 7.7.3 试验时,前向、后向、侧向均不得倾翻且须兜住 CAMI 假人。
6.5.1.3 儿童攀爬进入:按 7.7.4 试验时不得倾翻。
静载试验(7.6)中,乘坐者可及、且线圈间在加载时可能产生或已具备 ≥0.210 in.(5.3 mm)间隙的任何外露盘簧,须被覆盖或以其他方式设计以防止卡陷伤害。
高脚椅在推荐使用位置时,当构件绕公共轴或紧固点旋转、滑动、枢转、折叠或相对运动时,须设计制造为防止对乘坐者造成剪切/挤压/夹伤。当刚性件边缘在运动全行程的任何可及点能容纳直径 大于 0.210 in.(5.33 mm)且小于 0.375 in.(9.53 mm)的探针时,即存在可致伤害的剪切/挤压/夹伤。NOTE 6:该要求不适用于乘坐者就坐时 caregiver 可调、装、拆的部件,或相对静止的部件。
6.8.2 约束系统及其闭合件(如 buckle)按 7.8 试验时不得断裂、分离或使 CAMI 假人脱离。6.8.2.1–6.8.2.2 界定「脱离」判定(臀部落出座前缘 / 脚部触地)。
6.8.3 腰跨须能用正向自锁机构调节,锁定时能承受 7.8 试验的力而约束位移或滑移 不超过 1 in.(25.4 mm)。
6.8.4 腰跨的连接件与调节件须能独立使用。
6.8.5 约束系统锚固点按 7.8.6 试验时不得从附着点分离。
6.8.6 出厂前约束系统应已完全装到高脚椅上至少一个推荐使用位置,且正常使用中不松脱。
· 6.9.1.2 被动档跨与餐盘/前躯干支撑/座面之间不得有允许 1.5 in.(38 mm)直径 × 3 in.(76 mm)长杆自由通过的竖向间隙。
· 6.9.1.3 座背调至最直立、档跨调至最远离座背时,非压缩座背前表面与被动档跨的水平距离(在座面最低点上方 2.0 in./50 mm 处量)须 < 8.5 in.(216 mm)。
· 6.9.1.4 档跨两侧腿开口按 7.11 试验时不得让楔形块完全通过。
· 6.9.1.5 被动档跨(除柔性档跨及特定豁免情形)出厂前须永久附着,系带外露长度按 7.15 量得 < 7.4 in.(188 mm)。
6.9.2 不含被动档跨的开口:餐盘与其他结构件间、乘坐者前方的完全封闭开口按 7.11 试验时不得让楔形块完全通过。
按 7.10 试验期间及完成后须满足:
6.10.1.2 任何结构件不得断裂。
6.10.1.3 防止折叠的闩锁/锁紧装置须保持接合。
6.10.1.4 乘坐者座面相对地面角度变化 不得超过 10°。
6.10.1.5 关键结构件所用螺纹紧固件试验后分离 不得超过 0.04 in.(1.00 mm)。
6.11.2 前方机构须满足下列之一:① 脚不可及(图 4 腿/脚探针 7.12.1 不接触释放面);或接触时,脚底所在平面 A 与腿下端平面 B 夹角 ≥ 30°(图 5,7.12.2);② 释放方向朝向乘坐者;③ 为双动释放系统。
6.11.3 侧方机构须满足之一:① 单动机构在 7.13 试验时不从任一侧脱离;② 每个机构为双动释放;③ 两机构相互依存,须同时/连续双动才完全释放;④ 对乘坐者不可见且释放方向与餐盘脱开方向夹角 ≥ 85°。


作为座区侧面的表面上、位于餐盘顶面之下、座底面之上的完全封闭开口,按 7.14 试验时不得让楔形块完全通过。
完全位于凸起评估区内、且相对座区外倾 20°–30° 的表面的每个凸起,须满足 6.13.1 或 6.13.2:
6.13.2 有下切的凸起须满足:6.13.2.1 顶角按 7.16/7.16.1/7.16.3 用环规(图 6)测得不超出环规厚度;或 6.13.2.2 按 7.16/7.16.2/7.16.3 用凸起可及性量规(图 7)测得不接触顶角。


按说明立起并固定椅子,在最可能失效处用 2×2 in.(50×50 mm)木块施加 45 lbf(200 N)折叠方向力:5 s 内渐加、保持 10 s 后释放;2 min 内重复 5 次。
顺序执行:扭矩试验——施加 4 lbf·in.(0.5 N·m),5 s 内渐加至旋转 180° 或达该扭矩,保持 10 s,放松后再反向重复;拉力试验——用合适夹具(图 8)沿拆除方向渐加 15 lbf(67 N),5 s 内渐加、保持 10 s。

从组件中心点上方的 36 in.(900 mm)高度,将各可拆卸餐盘/前躯干支撑在乙烯基砖上混凝土面各跌落一次,共四个不同表面(其一含连接机构),分别独立测试。
固定椅子使全部脚触地、不可移动。在餐盘/前躯干支撑的前、后、侧方向中心,用 ≤2 in.(51 mm)垫块渐加 45 lbf(200 N):5 s 内渐加、保持 10 s,各方向重复 5 次(7.4 水平、7.5 垂直;含后向与侧向)。
7.6.2 踏脚静载:≤20 lb 用者豁免;其余在踏脚中心放 3×6 in.(75×150 mm)木块,渐加 50 lb(22.7 kg) 保持 60 s(调至最低位置)。
7.6.3 餐盘静载:>20 lb 用——餐盘顶面中心放 3×6 in. 木块,渐加 50 lb(22.7 kg);≤20 lb 用——渐加 25 lb(11.4 kg);均保持 60 s。
配重:钢制,4 in. 高 × 2.5 in. 宽 × 7.2 in. 长(102×64×183 mm),可调至 20 lb(9.1 kg),每件需两个。试验在铺 60 目砂纸的刚性水平面上进行(防滑动),带轮者锁轮。
· 前向稳定性(7.7.2.5):在餐盘前上沿中心施加水平力 18 lbf(80 N),5 s 内渐加,不得倾翻。
· 侧向稳定性(7.7.2.6):在每侧扶手/餐盘上沿中心施加 14 lbf(62 N),左右均测,不得倾翻。
· 后向稳定性(7.7.2.7):在座背后中线、座面以上 7.25 in.(184 mm)处预加 3 lbf(13 N),再渐加后向水平力至倾翻,记录最大力 F₂(lb)与参考点水平位移 D(in.),按公式算指数。
7.7.3 不能独坐 / ≤20 lb 婴儿:置 CAMI Newborn Dummy(图 12)并固定,前向/后向/侧向在座椅或餐盘最前缘挂 23 lb(10.4 kg) 配重,同时施加 5 lbf(22 N) 水平力保持 10 s,不得倾翻且须兜住假人。
7.7.4 攀爬进入:移除餐盘、脚踏调至最前,在前缘 1 in.(25 mm)内渐加 40 lbf(178 N) 静载,不得倾翻。
Rearward Stability Index = 2 × F₂ + D
其中 F₂ 以磅(lb)计、D 以英寸(in.)计;要求 ≥ 50。该指数对力 F 的权重是距离 D 的两倍(力是更关键的不稳定因素),并在 F₂ 与 D 间拉开事故椅与正常椅的差距。








将约束系统试验背带(图 17)置于 CAMI Infant Dummy Mark II(图 11)上,水平带调至与躯干贴合(2 lbf/9 N 力下留 1/4 in./6 mm 间隙),放入高脚椅并按说明固定。
7.8.5.3 / 7.8.5.4 沿躯干中线竖直向上施加 45 lbf(200 N)加大 dummy 自重的拉力,5 s 渐加、保持 10 s,重复 5 次。
7.8.6 约束系统完整性:对单个锚固点沿正常受力方向施加 45 lb(200 N),5 s 渐加、保持 10 s,重复 5 次,每个锚固点均测。



7.9.2 非纸质标签同理。
7.9.3 缝附警示标签在 15 lbf(67 N) 拉力(用 3/4 in./19 mm 直径夹具面)下不脱离即永久。
7.9.4 直接印于表面的警示按 D3359 方法 B 十字切胶带试验,试验后印刷仍清晰附着即永久。
7.9.5 非纸质标签若可移除,不得整体落入 16 CFR 1501 小零件筒。

仅用于 >20 lb 儿童的高脚椅及其附件豁免。座中心放 6×6 in. 木块,用 50 lb(23 kg) 钢砂袋(直径 6–8 in./150–200 mm)从木块上方 3 in.(75 mm) 高度跌落,重复 500 循环(4 s/循环),评估 6.10.1 各项。
将椅子固定、餐盘调至形成最大开口的位置,把楔形块(图 19)尖端以最不利朝向插入各开口,垂直块基施加 25 lbf(111 N)(5 s 渐加、保持 10 s)。移除餐盘后若仍有完全封闭开口则重复。
用图 4 的腿/脚探针 A、B 在餐盘最可能失效位置评估;探针非脚端置于座面(或座垫上方 2 in.)任意位置,尝试以脚端接触释放面;若脚底能接触释放面,则用图 5 的 30° 角块验证平面 A 与 B 夹角 ≥ 30°。
餐盘装于推荐使用位置,对释放机构最可能失效方向渐加 15 lbf(67 N)(5 s 渐加、保持 10 s),各调节位置均测,不得从椅子脱离。
所有高脚椅使用模式均须评估。将楔形块(图 19)尖端以最不利朝向插入各侧开口,垂直块基施加 25 lbf(111 N)(5 s 渐加、保持 10 s);移除餐盘会改变开口尺寸/形状时重复。
用 3/4 in.(19 mm)直径夹具(图 20)夹住系带自由端,渐加 5 lbf(22 N),保持时量取被动档跨边缘/表面与系带另一端刚性件之间的外露长度。
将高脚椅置于推荐使用位置:7.16.1 尺寸试验——把凸起居中放入环规(图 6)滑下,检查顶角高度;邻近部件妨碍时量顶角中线最大宽度,若 <1.25 in.(31.8 mm)则凸起不得高出相邻面 0.12 in.(3 mm)或须满足 6.13.2.2。7.16.2 可及性试验——按图 21 放置凸起可及性量规,判定有下切的凸起顶角是否可被量规接触。7.16.3 在所有推荐使用位置重复。

8.2 产品上的标识按 7.9 试验须为永久性。
8.3 法律规定的装潢标签不得用于满足本节要求。
8.4.2 本节以外的标识不得与本要求矛盾、混淆或误导消费者。
8.4.3 警示须为永久性。
8.4.4 警示须符合 ANSI Z535.4–2011 第 6.1–6.4、7.2–7.6.3、8.1 节,并作三处修改(将「should」改为「shall」、7.6.3「should (when feasible)」改为「shall」、删除颜色前的「safety」)。
8.4.5 安全警示符号与信号词「WARNING」高度须 ≥ 0.2 in.(5 mm);其余文本大写字母高度 ≥ 0.1 in.(2.5 mm)。
8.4.6 文本须左对齐、右侧不齐;多列时各列左对齐;预防性(避害)语句前置项目符号。

「FALL HAZARD: Children have suffered severe head injuries including skull fractures when falling from high chairs. Falls can happen suddenly if child is not restrained properly. • Always use restraints, and adjust to fit snugly.」(坠落危险:儿童从高脚椅跌落曾导致包括颅骨骨折在内的严重头部伤害;若未正确约束,跌落可突然发生。• 始终使用约束系统并调节至贴合。)
8.5.1.3 设计为带餐盘使用者须附加:「Tray is not designed to hold child in chair.」(餐盘并非用于把儿童固定在椅中)。
8.5.2.1 「Stay near and watch child during use.」(使用时就近看护儿童)。
8.5.2.2 仅用于不能独坐或 ≤20 lb(9.1 kg)儿童的高脚椅须含:当儿童能独坐或 >20 lb(9.1 kg)时停止使用本产品。
9.2 须含 8.5.1.1 或 8.5.1.2 的适用警示,以及(如适用)8.5.1.3、8.5.2 的警示。
9.3 附加警示:9.3.1 无斜躺位(<20 lb)者——始终用约束系统固定儿童,建议仅用于能独坐儿童;9.3.2 >20 lb 且带斜躺位者——斜躺与直立位均须约束;9.3.3 仅 ≤20 lb 儿童者——始终用约束系统固定儿童。
9.4 说明中的警示须满足 8.4.4、8.4.5、8.4.6(除 ANSI Z535.4 第 6.4、7.2–7.6.3 节外);信号词与安全警示符号须与信号词面板背景形成对比。
附录 X1 为非强制信息,逐条说明本版(F404-21,相对 F404-20)主要修订意图。下表摘其要者:

| 条款 | 主要修订意图 |
|---|---|
| 3.1.7 | 新增「高脚椅」定义:产品抬高儿童且用于喂食/就餐即视为高脚椅(CPSC 意见:带抬高座且为就餐设计/推广者很可能落入本规范范围)。 |
| 5.5 | 新增「螺纹紧固件」节:因木螺钉/自攻螺钉涉及高脚椅跌倒召回,限制其在关键结构件上的使用。 |
| 5.12 / 5.14 | 将 ASTM 玩具安全要求纳入玩具附件(F963),并明确符合 CPSIA。 |
| 6.5.1 / 6.5.2 | 把稳定性拆分为「能独坐 / >20 lb」与「不能独坐 / ≤20 lb 婴儿」两路;后向稳定性改用新的稳定性指数(SI = 2·F₂ + D ≥ 50)以识别后向倾翻风险。 |
| 6.8.5 / 6.8.6 | 新增约束系统锚固点 45 lb 完整性试验(取自 F833 婴儿车/秋千思路);明确出厂前约束系统须装好,给消费者正确组装范例。 |
| 6.9 / 6.11 | 把完全封闭开口要求扩展到被动档跨以外的情形;新增多种非限制性的盘闩设计容差(双动、脚不可及、朝向乘坐者释放等)。 |
| 6.13 | 明确凸起评估的位置与尺寸区间,聚焦曾涉召回的「有下切」凸起。 |
| 7.6 / 7.7 | 静载按体重分档(>20 lb 用 100/50/50 lb,≤20 lb 用 50/—/25 lb);稳定性试验重做——配重改为两个 20 lb、明确试验面用 60 目砂纸、后向试验改用 F977 式单一定点法并引入 SI 指数。 |
| 7.10 | 新增动态高脚椅试验(50 lb 砂袋、3 in 落高、500 循环),针对大龄儿童蹦跳致缓降/坍塌。 |
| 7.14 | 新增侧向围挡开口试验方法(移植自 7.11 腿开口法)。 |
| 8.4 / 8.5 / 9.x | 警示设计/语句与说明文献整体采用 Ad Hoc 措辞,明确坠落危险信号词、可见性、左对齐排版与 ANSI Z535 一致性。 |
| X1.123–X1.124 | 尺寸与受力依据:臀深取 5–6 月 5 百分位 3.0 in.;髋宽取 6–8 月 5 百分位 5.5 in.;楔形块 25 lb 取自 10–12 月 95 百分位体重(23.6 lb)上取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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